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局面至今也还未有妥善解决之策,企业困境之下为求一线生存之机,难免会穷尽市场上所有可能的融资手段,这其中当然就有利用私募股权融资。但这种融资的迫切性,使得民营企业在私募股权融资中极容易走向两级极端——进则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同案犯,退则丧失企业控制权,被不法分子予取予求。基于此,本文将就民营企业在私募股权融资中应注意的风险点作一简单提示。
一、民营企业应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同案犯甚至主犯。
首先,民营企业应避免伙同或利用自身关联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包装公司项目,对外融资。部分民营企业“剑走偏锋”,伙同其他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甚至直接利用自身关联私募基金包装公司项目,采取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是应当首先避免的。当然,民营企业认为募集来的钱也的确投到了公司经营,但应当注意的是,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次,民营企业与私募基金的合作往往不是一次性,会存在一个项目多期基金融资的情况,在这个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募新还旧”的情况,最终如果私募基金被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民营企业很有可能会涉嫌该类犯罪的同案犯。
二、民营企业融资后应专款专用,避免擅自挪用。
许多名营企业通过股权或协议实际管理多家关联公司,为解关联公司燃眉之急,贸然的选择将股权融资款以借款或其他形式融资给关联公司,结果一旦自身或关联公司出现经营困境,将导致无法按期兑付,公司涉嫌侵占以及挪用资金犯罪。但更糟糕的是,因为私募股权融资往往签署有高额回购协议或者其他担保措施,为避免公司生产经营无法继续,只有“拆东墙补西墙”,再通过其他融资途径融资兑付给私募基金,最终在不断的“募新还旧”中形成恶性循环,彻底拖垮企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市场中,我们也常常看到一些民营企业为了融资选择通过网贷平台不法吸收资金,最终企业彻底破产,主要负责人也锒铛入狱。
三、民营企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合理的账外“打款”要求应予以拒绝。
实践中,部分不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有时为了个人私利,利用民营企业融资的紧迫性及出资方资金优势,要求民营企业账外打款给关联的自然人。一方面,这将给本来就困难的企业经营雪上加霜;另一方面,也将涉嫌商业贿赂等犯罪,即使以对方“索贿”进行辩护,证据的保存及证据链的形成都存在困难性。
四、民营企业融资收款及还款途径均应该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
为了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帮助犯,民营企业在私募股权融资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及法律规定的资金进出路径进行打款,对于不法私募基金管理人或主要责任人提供账户代付代缴的,应当保持警惕性,此类行为表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资金池,甚至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
小结
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我们予以理解,但在融资中既要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受害人,更要避免成为犯罪的主体。因此,我们建议民营企业在私募股权融资中提供真实公司资料、专款专用、规范资金进出路径,对发现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冯思华,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心理学双学士学位;后于复旦大学获刑法学硕士学位。业务领域为经济犯罪辩护、公司法业务。曾参与多起涉案金额巨大、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为客户提供最优化的辩护策略,案例展示:吴东骗贷案件辩护、快鹿集团集资诈骗案件辩护、沈某职务侵占案件辩护,犯罪金额1.17亿、陈某合同诈骗案件辩护,犯罪金额21亿。为多家企业提供刑事反腐败审查业务,协助企业启动刑事立案调查。协助多家P2P平台清退以及为平台实控人、高管提供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