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联文章 | 竞业限制协议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要素
【问题解答】:
1、用人单位存在相关保密事项
2、竞业主体符合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
3、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
【范围】竞业限制的范围通常包括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可以同时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的形式进行规定,列举同业竞争对手的名单,易于劳动者履行义务,一旦产生争议也容易举证和认定。对于限制的范围,一般来说,高级管理层或具有核心竞争力岗位的员工可能受到更广泛的限制,而一般员工受限制的领域相对较窄。

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机构通常通过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中的经营范围予以判断是否构成同业。此外还可以通过对企业的实际产品与服务进行调查、查询企业官网宣传或其他登记资料、及供应商或客户的证言来综合判断。

【地域】

竞业限制通常规定员工在离职后在特定地域内不得从事相同或竞争性业务。这个地域的范围由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并根据公司业务的地域性质和市场竞争情况而定。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有些单位可能只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在同一城市或地区从事竞争性业务,而有些单位可能限制整个国家范围。如果用人单位属于区域性经营的企业,则将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约定在本经济区域内即可,不宜全部约定为全国范围甚至全球范围,否则司法机关有可能认定该条款因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应为无效。而对于互联网信息类企业,因为开展经营的区域性不明显,可以不约定竞业限制的具体地域区域,劳动者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应当以法律规定的两年为上限,超出部分约定无效。该两年连续计算,不因劳动纠纷等中止。

4、竞业限制补偿的金额
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标准】违约金的标准一般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者原职务、工资标准、过错程度、未履约期限、用人单位的补偿金已支付数额、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等情形,来认定双方的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属于合理范围之内,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额畸高,裁判机构会进行调整。(2)【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保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劳动者对已发生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该法益得到完整、永久的保护。劳动者违约后,仍可能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实施新的违约行为,导致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继续存在泄露风险。因此在竞业限制期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承担违约责任后,如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在明确履行期限的情况下支持用人单位的请求。

(3)【劳动者出现违背竞业义务时,用人单位是否可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补偿】

(4)【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当劳动者出现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对于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诉求一般只可以择一主张,对于用人单位损失的主张,单位要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规范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2023)沪0107民初24704号】: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案中,原告的职位系讲师,其与被告虽签订有竞业禁止的相关协议,但原告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竞业限制的人员的标准,在原告并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原告应证明其系法律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予以证明,现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5月14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案例(2023)沪01民终17431号】: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某某公司3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汽车及其他相关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试验,转让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许可应用及其他技术服务。某某公司3的网站亦显示该公司系为下一代汽车平台开发先进的主动安全、智能网联与安全以及信息娱乐和用户体验系统相关的软硬件技术。而根据纳斯达克网站上L公司介绍显示,L公司是一家自动驾驶汽车传感器和软件公司,其愿景是通过提供满足行业严格的性能、安全和经济要求的激光雷达和相关软件,使自动驾驶变得安全和普及。某某公司3与L公司均是汽车行业中从事汽车雷达产品研发及生产、涉及汽车自动驾驶领域,两家企业在经营范围、客户群体、生产技术、实际产品等诸多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故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3与L公司属于竞争企业。其次,L公司虽为境外企业,但其招胡聘某实则为开拓中国市场,胡某亦始终在中国境内工作,故胡某通过正速公司以人力资源外包方式为L公司在中国境外提供服务,亦属于有违《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行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2023)沪0117民初8434号】:

对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双方约定竞业限制履行期限为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两年,现该竞业限制约定未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之前提下,被告要求原告仍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本院予以支持。

二、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问题解答】:
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前,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劳动者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劳动者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三个月的补偿金。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向劳动者支付补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前,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律规范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2023)沪01民终7486号】:

对于劳动者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故原审对沈某1要求某某公司额外支付其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请求未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沈某1要求某某公司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022)沪01民终12359号】:

根据相关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于J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仲裁庭审中明确告知王某无需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解除双方间的竞业限制协议,故一审判令J公司支付王某20**年10月13日至2021年9月22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无不当。

【案例(2022)沪01民终13144号】:

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针对的是“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本案中,T公司2021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即告知解除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因此双方的竞业限制期还没有开始,不属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董某主张“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主张没有依据。

【案例(2023)京01民终11175号】:

本案中,某公司与舒某就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支付经济补偿作为对价,而某公司提举的证据不能证明舒某离职后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形,故其应当向舒某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舒某于2021年10月1日收到某公司的解除竞业限制通知书,故舒某要求某公司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于法有据。

作者:周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