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第三版)
(2022年5月30日发布)
(二)加快全面复工复产,推进“两取消、一清单”,取消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审批审核,服务好企业复工复产的合理需求;取消复工复产人员返岗电子通行证、市内车辆通行证;支持所有符合防疫要求的企业同等复工复产,对特定风险区域和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行业,可以在一定时期内采取负面清单模式管理。各区政府和街镇、园区加快推动企业、园区、楼宇复工复产,指导企业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服务保障企业核酸检测、防疫物资等需求,推动企业应复尽复,做好安商稳商工作。
(二)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交接区域(如出入口、装卸货场地、仓库等)、生产经营区域(如车间、会议室、办公区等)、生活区域(如食堂、宿舍、健身房等)、公共卫生区域(如卫生间及废物处理场地等)、公共空间(如道路、室外场地等)等不同区域,落实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各区域之间结合部的管理。
(三)加强环境整治与消杀,企业可以配置自有消毒力量或通过第三方专业消毒队伍,定期开展环境消杀,对高频接触物品(如扶手、门把手、电梯按钮、对讲器按钮、快递存放架、垃圾储存点等)、高人流集聚场所、中央空调、公共卫生间、物流交换场所等适当增加消毒频次。安全合理使用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防止疫情传播。
(四)加强生活和办公管理,实行分时分散就餐,合理布局食堂就餐区域桌椅,同向摆放或加装隔离板,取餐时应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社交距离;做好员工宿舍管理,减少外来人员进入。加强会议活动管理,倡导视频、电话会议,非必要不举办大型会议、展览或培训等集聚活动。
(二)坚持高频次健康筛查,原则上所有企业人员每日进行抗原检测,并按照所在属地要求频次,开展核酸检测,提高与社会面接触企业人员的核酸和抗原筛查频次。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通过培训上岗等方式建立安全稳定的采样队伍。
(三)加强人员健康管理和监测,企业要做到“场所码”或健康核验一体机(即“数字哨兵”)的全覆盖,指定专人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员工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应暂时安置到临时观察点隔离,并按相关规定处置。加强员工新冠疫苗接种工作,提高第三针接种率。根据疫情形势,加强中药干预,提高员工免疫能力,预防感染。
(四)加强人员出入管理,通过“场所码”或“数字哨兵”,做好出入人员的登记管理。对外来人员,实施人员“扫码”进入,执行“戴口罩、验码、测温、登记、消毒”等措施,查验72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没有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现场开展抗原检测,抗原检测阴性的,在独立区域进行接待;接待完后,要求外来人员就近加做核酸检测,并及时跟踪获知检测结果。在企业门口设置临时观察点并配备相应的防疫处置条件,对体温异常、抗原检测异常或“黄码、红码”人员,暂时安置到临时观察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告。企业要合理划设进出通道,做好人员分流,避免因扫“场所码”导致的聚集。
(五)员工加强个人健康管理,自觉坚持“防疫三件套”、牢记“防护五还要”,按照全市各类场所防疫要求,在公共场所保持社交距离,主动配合做好测温、亮码、扫码等防控措施。根据各区域实际情况,员工按需使用公共交通、出租车、私家车、网约车等上下班,全程做好个人防护。有疫情风险的企业或小区,员工继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居家办公,或由企业安排专车、租车等方式组织员工点对点通行。企业员工离沪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24小时内抗原检测阴性证明(持有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可免除抗原检测证明)。
(六)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在岗长期封闭生产的员工,及时安排轮岗休整;对长时间没有进行生产的新返岗员工,加强上岗培训准备。开展员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员工身心的关怀关爱,保持员工良好的心理和精神健康状态。
(二)加强对快递外卖等管理,邮件、快递、食品外卖等物品进入企业,要统一存放、管理和消毒,对外包装采用消毒液喷洒、擦拭等方法进行消毒。
(三)做好防疫物资储备,企业应当及时采购抗原检测试剂、消毒机、防护口罩、酒精、免洗洗手液、测温仪、防护服、防护眼镜、医用手套等防疫物资,为员工提供必要的消毒防护用品。使用过的防疫物品,按要求进行规范处置。
(二)企业应当制定应急情况下的处置方案,一旦有疫情突发情况,必须控制扩散和外溢。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员工熟悉疫情防控应急各项流程和措施。加强和属地政府沟通,建立感染人员转运机制。
(三)企业要继续设置和保留临时隔离观察区或方舱,员工抗原检测或核酸检测异常时,应第一时间向本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区防控办报告,并将异常人员立即安排至临时隔离观察区,同时排摸相关密接人员,分别采取临时隔离措施,不与检测异常人员安排同一空间。
本指引用于指导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阶段的工业生产企业疫情防控,纳入名单制管理的大型工厂按《上海市大型工厂疫情防控方案》实施。根据疫情趋势和防控要求,动态调整本工作指引有关措施和要求。
本指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第二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