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面面观(2)——法律风险及规制建议|常法中心(第011期)
发布时间:2021-10-28 / 浏览次数:2,689 次
近年来,信息技术日新月异,我国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对于生产、流通以及人们生活、消费带来了变革性的影响,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多机会和空间,同时在推动传统产业向第三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球贸易便利化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由于互联网的无界性和法律法规的有界性冲突,以国内法的视角去看待跨境电商的交易规则难以满足跨境电商交易的要求,鉴于互联网技术迭代更新速度较快及各国发展存在较大差异,国家或地区之间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区域性电子商务公约,所以企业在进行跨境业务时,常常会面临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有些风险可以通过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时采取的措施从而有效降低,有些风险必须有待于未来区域性电子商务公约的制定。
在跨境交易过程中,主权国家与相关国际电子支付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差异。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采取哪个国家或地区的电子支付监管法律并没有严格要求与统一界定,这种直接差异会带来贸易处理问题的潜在风险。随着“一带一路”倡议被越来越多国家接受,我国跨境支付的新问题不断涌现,如交易中的外汇管理范围以及跨境交易主体税收区域界定的法律制定问题等。同样,面临非法资金流动风险时,跨境交易的真实性和资金的合法性难以界定,不法分子使用支付机构作为资金流通渠道,开展跨境非法活动,可能会造成电子支付的法律连带风险。跨境电商业务的开展涉及传统国际贸易与电商交易模式,流程涉及资金流动、物流、海关查验、外汇管理、第三方支付等领域,因其业务繁多、流程复杂,在相应法规制定和政策完善过程中,税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央行等政府监管机构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建立适当的监管和服务体系,优化监管服务工作,全面、规范地对跨境支付平台进行监管,明确跨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对支付机构的监管责任进行合理分配,以确保机构作用明确、权责统一,从而完善规范体制。央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在对第三方跨境支付行为进行监管时,应明确权责主体,协调政府、企业等多方力量进行联合监管,并承担共同责任。特别是在进行跨区域监管时形成一套监管协调机制,并建立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对交叉型业务形成有效监管。
支付手段的安全性是开展电子商务的关键,不仅对外贸的发展有重要影响,更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金融安全有战略性的影响。要解决电子商务支付的安全性问题,首先需要政府加强对网络支付环境的管理,打击骇客,规范电子货币的应用程序(如中国的数字人民币),加强对跨境支付的监管;其次要联合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打击金融违法犯罪,共同研究支付技术,提高国际支付的安全性(如加密区块链技术);最后在电子商务中要应用正规的支付设备和支付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风险预防意识,提高国际支付的安全性。
跨境电商领域的行政处罚风险主要体现在海关处罚和相应主管部门的处罚方面。风险的立意在于海关在对跨境电商企业监管的过程中,企业应当注意并需风险提示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如食品除了接受海关监管,受《食品安全法》规制,还应办理入境检验检疫、卫检证明等,进口的食品同时要有中文标签。对于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也应向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海关的纳税义务监管对象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等代收代缴义务人。就算实际纳税义务人即消费者并未向代收代缴义务人支付有关商品的进口税款,上述代收代缴义务人仍应向海关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如平台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并不一致,但可以明确的是,我国对于跨境电商平台的责任规定,是呈严格走向的。
跨境电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的行政处罚风险远不止以上三点。在面对诸多潜在行政管制与处罚方面,不仅需要在纠纷发生之前做好合规应对,还要明确在纠纷发生之后选择何种解决方式才是最佳策略。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往来频繁,跨境知识产权保护受到重视。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涉及贸易双方的商业法治,还由于网络虚拟性、商品运输服务跨境性,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复杂多变并具有挑战性。在社会各行业开展信息化建设的今天,跨境贸易相关企业也逐渐走向电子商务贸易模式,特别是图像、音乐、文字等商品的数字化特征越来越明显,更容易在跨境电子商务中流通。此时,商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使其包含的知识产权由传统模式转化为数字信息,并衍生出新的知识产权客体。知识产权新客体类型多样,如影像、音乐、课件、数字化文学作品、视频、PPT等。这些新生的产权客体在网络环境变化下并没有明确的产权保护体系和范围,当发生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时,很难从传统法治途径进行有力保护。在开放网络环境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频繁,商标共享且制作相对简单,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著作以电子信息化方式传播,使得著作权侵权行为普遍存在。简单的复制、篡改就可以利用著作名称、内容进行获利。跨境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侵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冒用达到侵权目的、二是间接侵权。侵权过程主要是复制权、传播权和发行权等。网络开放性和无地域性限制,使得著作权侵权在跨境商务活动中频繁发生,而且追踪、封锁、维权比传统方式更难,影响范围更大,影响层次更深、专利侵权往往存在企业未征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专利产品在跨境网络活动中进行交易,或者模仿专利产品进行销售来获得高额收益的行为。
【建议】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同国家所具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重点各不相同,双方具有各自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因此跨境电商既要严格遵守本国的知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又要广泛了解产生交易国家对于知产的相关规定,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导致增加诉累和法律风险。
跨境电商渠道涉及的环节多、链条广。涉及到货主(二次销售)、跨境电商平台、快递物流企业、第三方支付企业,以及可能多层的揽货或转包企业,都有可能成为跨境电商走私犯罪的主体。“引流”、“代发”模式在实践中仍有争议,大部分跨境电商平台知名度较小,因此通过淘宝、京东等平台或者微商等获取订单后,再将获取的订单信息转移到其他跨境电商平台进口。即便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伪报瞒报行为,但受到“三单”规则的限制,由于消费者并非在跨境电商平台下单和支付,向海关推送的订单和支付单不可能是原始或者真实单据,存在订单、支付单造假的问题。
实际上,大多数涉嫌走私的电商企业并非不知法者,而是基于缩减成本、扩大利润、提高竞争力等动机,在监管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违法成本较低的情况下,主动选择了铤而走险。但是海关的执法实践显示出,海关对于行邮方式的查验正日趋严格,对于传送虚假“三单”信息、盗用消费者年度购买额度等走私行为更是严厉打击。因此,跨境电商经营者切不可再抱着赌博心态以身试法,而应该多在商业经营上做文章。对于多数违法行为,只要经营者摆正心态均可自觉避免,但也有一些问题需要特别提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是进口环节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承担着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并按照海关要求补充申报的义务,以及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在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情形的在法定期限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等方面的义务。这意味着,跨境电商企业承担了独立于消费者的纳税代缴义务。换言之,即便实际纳税义务人并未向代收代缴义务人支付有关商品的进口税款,依据该条规定,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样具有向海关代为履行纳税的法律义务。
电商平台虽然不是交易当事人,但它已经渗入到双方的交易中,也应当承担与其法律地位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和《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跨境电商平台:
1)应当履行审核入驻电商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的义务;
2)应当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3)应当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
4)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风险情报,配合执法。跨境电商平台作为各方信息的汇集中心,将会成为海关未来的监管重点与直接对接方,因此也承担着“建立风险控制体系,监控异常信息(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意支付账户、统一收货地址等)及非正常交易行为”的义务。平台企业虽然自身走私动机较弱,但要警惕沦为走私共犯的风险。一方面按要求加强对平台入驻企业的管理,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物流合规管理,建立与物流公司的风险防火墙,避免出现为不法分子提供平台、保管、运输等共犯行为。
由于用户在进行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大多数的网络经营者都会要求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登记个人信息资料,大量的敏感信息要通过互联网在交易各方之间频繁地传输,但是如果企业并没有对用户的私人信息进行保密而有所泄露,或者在境外电子商务过程中,企业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整理从而建立起消费者信息资料数据库,并且还会通过一种有价的形式向第三方出售,都将可能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受损,违反将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不仅会损害企业名誉,降低消费者的信赖,还会为企业带来诉讼风险。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监管部门及罚则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在数字经济时代,以严法充分尊重个人信息并正当对待,跨境电商更应在此基础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人文的、公正的个人信息保护合作,跨境电商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尤其在信息跨境传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提供充分的保障,做好企业合规,减少诉累,降低风险、合理而正义地推进经济与信息合作与流通,实现相互之间数字经济的最佳连接,共同分享数字经济的发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