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先后发布《关于开展本市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2021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沪金监(2021)33号文】、《关于开展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2021年度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沪金监(2021)34号文】,对本年度租赁、保理公司的现场核查及监管评级做了工作梳理。此前,上海市已于2019年、2020年度分别开展现场检查,而本次现场检查与监管评级有机结合,是为上海市金融局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深化金融风险监管的必要动作。
为帮助上海市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有序参加检查与评级工作,在此,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各位梳理了部分监管重点。
34号文载明的监管规则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管理条例》、《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公司监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05号】、《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金规(2020)1号】。
律师提示:除上述规则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章涵括了债权转让的基本要素,第十六章“保理合同”阐述了目前国内商业保理基本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亦对商业保理合同纠纷提出了独到见解。而在此之前,《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沪金规(2019)1号】亦是首个提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规范化经营的地方性监管原则。
同时,《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虽于2021年5月1日起方才实行,但各企业仍应根据自身展业情况及时作出业务调整,以免在延伸检查时无法提供有效的合规整改措施。
在深化监管的背景下,“法无禁止即可为”或无法适用于金融合规,任何金融创新仍应秉持“归本溯源”的理念,如自然人不以购置租赁物为目的的回租、政府补贴类商业保理等,虽无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因其不具备底层交易实质,不符合供应链金融的基本理念,仍然存在被认定为违规的风险。
本次检查原则上应对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全面实施现场检查,而如已被列入非正常经营类企业、项目子公司、分支机构、新设企业则一般不纳入本次检查。上年度评级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亦可不实施现场检查。
不过,如在日常监管中漏报、错报经营信息情形较为突出的企业,疑似“空壳”、“僵尸”的企业,违规情形或经营风险突出的企业将会成为本次现场检查的重点对象。
律师提示:辖区内企业可通过监管自评现行开展企业内部自查,重点核对日常监管上报信息等标准化动作。
检查内容分为法人治理与内部控制情况、业务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情况三个方面,其中包括内控制度、主业突出、往来款项、合规展业、风险管控指标等具体监管项目。
(敲黑板!!!)
律师提示:该部分内容较为抽象,对比相关立法内容,34号文所载之内容主要体现了监管关注面,并非具体的合规指标或标准化操作路径。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被核查单位及其他地方企业做相应的指导:
首先,从监管评级角度,以下标准应为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重点关注的风险点:
1、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评级分类结果不得为 A 类:
(1)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违规经营受到相关部门警告、较大金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风险);
(2)上一年度连续 2 次、或累计 3 次以上未通过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数据信息(日常配合监管情况);
(3)上一年度市、区两级主管部门收到涉及公司的个人客户投诉、举报较多,且其中 3 次以上可认定公司负有责任的(个人客户投诉风险);
(4)融资租赁公司上年末净资产小于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商业保理公司上年末净资产小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净资产硬性指标);
(5)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余额占总资产比重低于 60%,商业保理公司保理融资余额占总资产比重低于 60%的(主营业务突出);
(6)存在其他较为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风险事项的。
2、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评级分类结果不得为 A 类及 B 类:
(1)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等涉嫌非法集资的,或直接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理财的(非法集资、直接违规发放贷款,“名保实贷”及“名租实贷”不在此列);
(2)通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他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融入资金的(从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机构融入资金,持牌类资产管理机构不在此范围,私募基金认购ABS/ABN/其他专项计划份额亦不在此范围);
(3)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的(与主营业务无关);
(4)无实缴资本从事经营活动的(通道类业务);
(5)无正当理由向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大额划转资金的(专业化资金管理);
(6)不良租赁资产率(或不良保理资产率)超过 10%的(风险控制情况);
(7)发生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的(重大损失和赔偿风险);
(8)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的(涉众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的(主营业务停顿);
(10)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因违规经营受到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拘留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风险);
(11)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违法经营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的(刑事风险);
(12)公司主要法人股东依法解散、申请破产或者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无持续经营能力);
(13)提供虚假财务、业务信息,影响对其经营合规性、风险性判断的(虚报瞒报经营信息);
(14)拒绝、阻碍现场调查、检查,或 3 次以上未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的(配合监管问题);
(15)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事项的。
根据205号文的相关要求,检查期内无社保记录的,应当被认定为“空壳企业”。
而在现实展业中,多数保理公司出现一人多岗等行为,集团保理公司更是出现以关联方人员兼职保理公司岗位的情况。不得不说,现行监管要求商业保理公司在实际展业的同时,应当匹配独立的人员岗位,充分发挥展业的独立性。
我们建议,商业保理公司至少应当配置一名专业会计、一名出纳,同时具备一名独立风控人员,方能在财务管理与风险管理两个角度,实现保理公司的独立和专业化经营。
现行监管与评级规则,均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及商业保理公司主营业务应当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60%(按合并报表计算);同时,投向政府融资平台、住宅类房地产等相关领域,可能存在被认定为资金投放违反国家政策导向,导致一定的合规风险问题,如尾款保理、住宅项目融资租赁等,应当及时调整展业结构,配置适格底层交易。
同时,与其他地方一致,上海市金融局要求重点关注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是够达到30%、商业保理公司实缴注册资本是否达到5000万元,各类企业应根据具体展业需求,到位一定的注册资本,规避无实缴注册资本开展业务的情况。
在已经开展的两轮检查中,多数保理公司出于集团资金统一化管理的目的,要求保理公司向集团公司归集一定的闲置资金。这也带来了保理公司账面存在大量混乱的关联方资金拆借问题。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应当重点关注检查期内,其账面是否发生大额应收、应付资金行为,理清资金往来情况及具体事项,并逐渐形成资金往来管理制度或集团资金统筹管理制度,避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或“无正当理由向股东或其它关联方出借资金”的行为,进而影响监管与评级质量。
1、基本情况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因存在“低值高卖”、商业保理法律关系因存在“账期错配”,进而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最终致合同无效,已是屡见不鲜。但在监管核查中,如发现虚构租赁的、虚构应收账款的,相对于产品设计瑕疵,可能将会面临更加严格的评级认定。
2、新增要求-涉个人客户业务
在本次合规核查中,个人业务合规性被提上监管要求。在车辆租赁业务、平台2C保理等业务中,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务必重视合同条款设计,具体可根据《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确认有关重点合同条款的设计,如租赁物权利归属、融资总额、融资成本、偿还时间、违约后果等,必要时需对与个人客户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交易信息,以易于引起客户注意的字体、字号或颜色、符号等显著方式,作特别提示。
同时,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立即清理内部违规业务,如向在校学生或其它缺乏必要偿付能力的个人客户开展业务、变相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及时调整内部不符合监管要求和资金投向的业务,如投向长租公寓、医疗美容、教育培训等方面;逐步清退在助贷业务中开展过桥资金业务、或向个人客户开展不以购置租赁标的物为主要融资用途的融资租赁业务。
另外,在目前监管要求下,涉个人客户业务公司,应当逐步建立投诉制度与部门,为个人客户提供投诉和调解平台。
在杠杆管理方面,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资产不过净资产8倍、商业保理公司风险资产不过净资产10倍;而在集中度风险方面,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亦应当根据22号文和205号文的规定,及时调整展业方向。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亦应当谨防“通道”类业务。虽然立法层面尚无“通道”业务一说,但在逐步要求风控独立性和专业性的情况下,被核查单位应当逐步审查已开展的多方合作项目,重点核查企业内部风控独立性与资金独立性。
虽然评级规则提出了坏账率监管要求,但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的日常经营中,如何将风控做到全面,仍是行业风控人员操心的头等大事。
目前监管规则并未对风控合规提出过于细化的要求,本次核查规则也只是明确了“审验相关合同、发票、凭证”与“形成规范的书面调查报告”两个层面上的要求。而在司法层面,也是秉持“单纯发票无法确权”的主流观点,这也就要求公司在日常风控中务必关注交易凭证的收集和确认。至于其它风控手段,应为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在日常展业中,根据具体业务场景,提出更加细化和独立的风控要求,监管与司法亦不会过多干预。
但针对风控问题,我们认为,商业风险的把控必然重要,但在风控之前,适格的租赁物与底层应收账款是为构成合同有效性的第一要义。
我们认为,“存在即合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等观点并不必然适用于金融合规监管层面,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作为供应链金融代表业务,在不断创新的同时,应当归本溯源、充分论证底层交易的合规性。
我们将基于类案检索和监管解读,于近期开展相关的业务分享会,欢迎各位莅临交流。
作者: 杜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