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联律师事务所完成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需的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为落实《证券法》规定的备案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该《备案规定》于2020年7月24日正式发布,并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该《备案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作了具体的规定。

2020年10月9日,证监会公示了最新的完成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名单,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成为《备案规定》发布后早期便完成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完成备案后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将发挥专业优势,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交易,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等领域,为客户持续提供优质的证券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