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晓芹被网络暴力该怎么办?您有一份网络维权指南请查收
发布时间:2020-08-17 / 浏览次数:1,491 次
就在上周,热播电视剧《三十而已》终于落下了帷幕,三位主角最终也找到了自己人生的新方向,开启一段三十岁的人生新旅程。而三位主角中,最终有情人终成眷属的,那莫过于有点傻傻,又有点可爱的钟晓芹了。然而钟晓芹在剧中一路走来,也可谓历经坎坷,经历了离婚、复婚,在工作中更是曾经因为维护自己工作的商场内的商家,而遭遇了网络暴力。在现实中,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因网络而引发的各种各样的侵权纠纷也呈增长之势。那么本文皆在指引各位看官,在遭遇网络侵权纠纷时,该如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正所谓打官司,证据为王。当你在网络上遭受了侮辱或者诽谤,准备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时候,如何取证并固定证据便成了重中之重。针对网络上的各种侵权信息,包括微博、微信等APP上的被侵权的相关证据,由于网络的特殊性,该类证据可能会被随时删除,因此我们需要第一时间将该类证据进行合法的保存和记录。那么第一步就是我们需要去公证处进行证据的固定。我们只需要预约你居住地的公证处,并携带好你的身份证件,被侵权的相关信息的照片或截图等初步证据,前往公证处后,公证员会根据你的要求,对相关侵权信息进行公证。等完成公证后,公证处会给你一本小册子,里面是已经经过公证的被侵权信息,这样一来就可以作为书面证据向法院提供了。公证处的收费一般在几千元不等,另外,别忘了保存发票,因为会有人来给你报销,至于为什么,笔者会在下文继续告诉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一步的固定证据,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从第二步起,就要开始真正的斗智斗勇了。无论什么案子,打官司必须写起诉状,而起诉状中必须提供被告的相关身份信息。可是在网络侵权中,对方都是网络上的虚拟账号,你与对方素未谋面,根本不知道对方是谁,也不知道对方到底在哪里,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知道对方的身份信息呢?别急,在此种情况下,你第一个要起诉的并不是在网络上侮辱、诽谤对你实施侵权的人,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举个例子,如果你在微博上被人侮辱或者诽谤了,你可以直接起诉微博所属的公司,而你的诉求就是要求获得侵权人的具体身份信息。那么有人肯定会问了,如果侵权人在某网站或APP上未进行实名登记,那该怎么办?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比如我们现在一般都会用手机号注册账号,那么我们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手机号所属的通信公司提供该用户的相关身份信息。有了被告的身份信息,准备好起诉状、公证过的侵权证据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我们起诉的材料就准备完毕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步:立案准备好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接下来就该去法院立案了。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立案的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了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可以在原告的住所地法院起诉,这样就避免了若被告在外地,可能要去外地立案的麻烦。另外,关于起诉的案由,根据新的民诉法的规定,现在立案已经不需要提供案由了,会由法院立案庭确定。一般网络侵权涉及到的主要就是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鉴于开庭审理涉及到每个案件不同的情况,笔者在此就不再一一详述,仅针对网络侵权类纠纷在开庭审理中可能碰到的两个问题稍作解释。第一个可能碰到的问题就是,法院传票无法送达被告。虽然你可能已经提供了被告的住所地址,但实际中,被告实际居住地并不是这个地址,而拨打对方电话,若对方也一直不接,那么就会导致法院传票无法送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所谓的公告送达,就是法院会以刊登的方式在报刊或者公告栏等进行公告,公告总共需要60天的时间,60天后法院将视为传票已送达,将择日开庭审理。第二个问题便是,既然已经公告送达了,那很有可能在开庭的时候,被告不会出席庭审,那么法院将采取缺席判决的方式进行审理。法院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查明相关事实,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的缺席审理,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经过以上四步,最终你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恭喜你胜诉了,但是可别高兴的太早,别忘了还需要将判决予以执行。涉及到侮辱或者诽谤的名誉权纠纷,一般我们都会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可是判决一旦生效后,被告有极大的可能不履行判决,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会通过在网络、报纸或期刊上发布公告的方式予以执行,并且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侵权人也就是被告承担。另外,关于上文提到的公证费用,我们也可以在诉讼请求中一并主张要求对方承担,同时还可以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精神损失赔偿费等等。当然能够顺利执行的前提是你能够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包括银行账号、房产、汽车、股票等财产信息。具体如何搜索财产线索,本文就不再赘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朱律师的最后小唠叨: 网络非法外之地,任何人都需要为自己的所言所行负责。当你在网上冲浪的同时,也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若你是违法之人,虽然你只是暂时躲在了网络的后面,做你的“键盘侠”,但终有一天你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若你遭受了不法的侵犯,你要做的,不是拿起你的“键盘”用以暴制暴的方式回敬对手,而是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网络是小家,维护靠大家,希望此份“指南”能够对各位看官有所帮助。当然若遇到侵权纠纷时,还是要及时与您身边的律师及时沟通,尽早维权。
作者: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