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联业绩 | 格联律师辩护的非公行贿案件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4-11-12 / 浏览次数:82 次
近日,格联律师辩护的一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某头部科技公司经内部合规调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张某(化名)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借款、项目返点等名义收取王某(化名)好处费,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依法侦察,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王某找到格联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律师经审查案卷后认为:(1)相关行贿资金虽由王某对外支付,但资金来源于王某作为股东之一经营的公司,该公司以奖金、报销等名义将行贿资金与王某日常工作的应得资金混杂在一起发给王某,该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财务人员对此知晓同意,且王某通过行贿维系的业务合同所获收益由公司享有,并非由王某一人分得,所以该等行贿行为符合单位行贿的特征,公安机关关于个人行贿的定性错误;(2)部分行贿资金在名义上用于购买张某家族经营企业的产品,虽然后来王某不再提货,该等资金具有显著的行贿特征,但不能否认一开始王某支付资金后实际提货,所提货品价值应从行贿金额中扣除,但公安机关和王某均无确凿证据可以两者的比例进行准确切割,相关差额本着疑罪从无原则,应谨慎认定;(3)在法律上,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起刑金额不同,若按个人犯罪定案,可认定部分的金额很难定性为“情节显著轻微”,则难以获得无罪的结果,但若能改为单位犯罪,去除第(2)部分应审慎认定的金额后的剩余金额已经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准,就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机会。辩护律师遂依据我国《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之规定,向检察院提出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再结合自首、偶犯等情节,应当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检察院经调查,并向王某所在公司核实有关情况,采纳了格联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将定性改为单位行贿,并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对王某不起诉,不追究刑事责任。
非公行贿案件在各个领域呈现出越来越高发的态势,如何准确区分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一直是此类案件的办案难点。此外,认定为单位犯罪后,在相关个人免于刑事处罚的同时,案件通常会被移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行政处罚,如何在后续行政处罚案件中继续结合案情和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精细化自由裁量标准协助当事人处理好善后工作,也是另一办案难点。格联律师始终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当事人开展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