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神话:悟空》古迹文物数字再现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10-23 / 浏览次数:45 次
《黑神话:悟空》火了。各位天命人一边含泪苦练切手闪身,送着下酒猴头,一边随着主线的推进,进禅寺逛黄土高原上火焰山。《往生咒》和灵吉菩萨的评书火了,艺术性地嵌入游戏中的各地名胜古迹更是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山西文旅局推出《黑神话:悟空》山西取景地宣传片等官方整活,进一步将这波热度推到了最高潮。可以说,这一波不管是对国内还是国外,文旅宣传还有文化输出可谓效果空前。所以说《黑神话:悟空》的成功,不仅在于西天取经的故事、大圣的英雄形象深入人心,更具决定性的是其一流的场景设计、文案、配音配乐,当然也包括可玩性高且硬核的战斗系统。即使是对于西游故事缺乏了解的外国玩家,在看到极富中国传统特色的游戏场景时也表示震撼,受到强烈文化冲击。这除了归功于游戏科学在美术方面的设计创作外,同样重要的还有在游戏中将具有文化内涵与高度艺术性的真实古建筑、雕像等通过3D扫描建模技术,经过还原、设计后嵌入,塑造出了逼真有质感的游戏场景。目前,官方发布及玩家自行发现的取景地遍布山西、重庆、浙江、福建、云南等等全国各地,取景对象包括庙宇、道观、石刻、佛像等。
根据真实存在的古建筑、雕像,制作生成反映其真实情况的三维模型,也即对这类对象的数字化,一般需要使用到3D扫描技术。依照一定标准扫描目标建筑、雕像,采集模型数据、纹理数据、属性数据等,再进行后期处理,进行三维数字化再现。这一技术除了用于类似《黑神话:悟空》游戏中的场景交互外,还可以用于博物馆数字化展陈、文物虚拟修复、高精度复制等。2019年,法国巴黎圣母院遭遇大火后,美国艺术史教授安德鲁·塔隆贡献出其在2015年通过3D扫描技术为圣母院建造的三维模型,为巴黎圣母院的修复工作提供了极大帮助,可见该技术的强大功能及发展潜力。
作为注重文物保护的历史文化大国,我国对于古建筑、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现实保护自不待言。那么,为了进行全方位的文物保护,对于3D扫描文物、文物数字建模再现行为及文物三维数据本身,是否也有相应的管理控制法律法规?如《黑神话:悟空》游戏中使用重庆大足石刻、亢金龙塑像等文物的实景扫描三维模型设计场景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又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文试从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两个方面探讨。
游戏中的亢金龙塑像 取景自山西晋城市泽州县玉皇庙
游戏中涉及的建筑文物、佛像等深具艺术价值,毫无疑问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这类建筑、雕像作品进行数字再现,即3D扫描后生成模型,实际上和拍摄类似,属于将三维作品经复制后体现到二维的载体上,是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行为,受著作权人复制权的限制。由于在《黑神话:悟空》游戏中数字再现的建筑文物、佛像等,基本上都年代久远且创作人多不可考,其复制权作为著作财产权,五十年的保护期限已过,已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故为游戏开发目的扫描建模的行为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并且,很多国家对于这种存在于公共场所的建筑物、立体艺术作品的复制权加以一定的限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美国《版权法》也规定,对于处在公众可直接看到位置的建筑,版权人不得阻止建筑的照片、图形的制作、发行及向公众的展示
游戏第一章BOSS战场景 取景地福建泉州开元寺双塔
关于扫描后建立的三维模型。依照其性质,主要涉及著作权方面的问题,而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前提条件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即首先要构成作品。但是,此类三维模型,主要依靠对文物的扫描获得并记录三维数据,形成CAD等格式文件后再处理转化为对实物的等比复制。因这一过程的机械性,人为的介入、选择极为有限,不能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故不能被视为新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三维模型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必须依附于被扫描作品本身的权利状态来进行判定。被扫描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前已论及,依此论之,未经许可复制使用此类三维模型,应同样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游戏中同样有很多场景虽取材于现实文物,但实际上有较大程度的变动。如游戏第三章中的“小西天”令人印象深刻的满堂悬塑场景,取材于山西临汾隰县“小西天”千佛庵。不过,二者只是构造近似,参考了布局,细节存在诸多不同。这种建模方式,区别于3D扫描建模,其模型并非对现实存在的物品进行等比例还原,而是融入了模型创作者的思想与选择,并以三维模型的形式表达了出来,应当认定能够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未经许可使用此类三维模型,可能构成对模型创作人复制权的侵害。
游戏第三章场景“小西天” 山西文旅局公布的隰县取景地
前文从知识产权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3D扫描文物、文物数字建模再现及使用文物三维数据的行为,并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如此是否就意味着可以不受限制地实施此类行为,相关数据文件的流动可以不受控制?从所有权方面分析,《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可移动文物因其性质,一般也由博物馆馆藏,本质上也是对国有文物实施管理。虽然也存在集体、个人所有文物的例外情形,但所有权人也必须要遵守有关文物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流通、复制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异于普通所有物,同样受到很大限制。
有关文物复制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包括:国务院《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文物局发布的《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文物复制是指依照文物的体量、形制、质地、纹饰、文字、图案等历史信息,基本采用原技艺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与原文物相同制品的活动。第八条规定,复制、拓印文物,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五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复制、拓印,参照本办法执行。
再具体到对文物的3D扫描建模行为。前文从著作权角度分析,认为其应当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具体而言是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那么这种行为是否也属于文物保护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是否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对这一具体问题,似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判例,唯探究《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内涵,结合目前对数字再现的管理方式,该条规定内涵上应当指制作出了三维实体。仅仅是3D扫描建模这种数字再现行为,似不能与“制作与原文物相同制品的活动”相等同,应不需要依照《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虽然不需要依照上述规定报请审批,但是国家相关主管单位部门如文物局、文旅部门、公立博物馆等,依法对文物行使保护、管理职权,如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文物进行数字化、开发文创产品等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法进行,必要时履行审批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很多省份的上述部门已经在进行系统文化遗产数字化工作,全面、大规模地进行文物数字建模、数据入库工作。一般民事主体,如游戏科学公司,如希望获取相应数据或进行扫描,如果对象是受保护的文物,被馆藏或位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之中,自然也不能直接进行,而应当经许可、授权后行动或在满足条件后获得相应数据。
综上,经过从知识产权与文物保护两个角度的讨论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在我国,对于3D扫描文物、文物数字建模再现行为及文物三维数据本身,目前来说相应的管理控制主要体现在文物保护领域,而主要不是通过知识产权类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和保护。使用文物的实景扫描三维模型作为游戏场景内容,虽不属于文物保护意义上的文物复制行为,但考虑到国家对文物实施的馆藏、文物保护单位制度,仍应当在获得相应许可授权后方可进行。
作者:崔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