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环境监测数据行为分析及相关监管条款
发布时间:2024-10-23 / 浏览次数:171 次
为什么要对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监管?仅为了防治污染环境吗?在符合标准的污染源排到外环境就不污染了吗?排放总量以内的污染源就不污染外环境吗?虽然污染成分越少,排放量越少,造成的污染程度会越低。但为什么某些企业就算排放达标,也在总量范围内,仍然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呢?在现有条件下,“污染”主要的是一种量化概念,只要排污必然对外环境造成影响而且是负面影响。除了行政监管,经济成本因素也是企业通过逃避监管非法排污的关键考量。根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排放污染物应当承担防治污染的成本。2002年国务院制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征收排污费。201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实施费改税,完善了征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总之,对于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按照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数量征收是基本原则。在具有排污许可的情况下,不能超排放标准排放,排放量越大缴税越多。如此,对企业污染源的相关检测,监测数据不仅是认定是否遵守排污许可制度的依据也是企业交税的依据。监测数据显示的排污数量越少,污染物成分越少,缴税就少,同样数量情况下,污染源浓度值低,还可以减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污染源监测数据真实性就成为监管的关键也是诸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的重要核心条款。因此,逃避排污监管篡改环境监测数据除了因污染物不达标逃避法律责任外,降低费用成本就是排污企业或者生产经营者的基本动机了。
围绕污染源监测数据也出现了经常性的弄虚作假行为。其中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就成为普遍性的逃避监管的方式。监测数据依赖监测仪器,监测设备,监测系统,监测标准,篡改监测数据往往围绕监测系统的各个部位和运行展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根据已有的环境执法实务和相关经验总结,可以归纳比较普遍的几种篡改监测数据的类型。第一类是在不影响监测设备功能的情况下,在外部着手,比如不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干扰采样口,破坏检测设备的外围辅助设施等,第二类是操纵监测设备的运行,比如侵入系统删除,增加数据,修改运行程序等,第三类是掩盖真实的原始数据,选择性,倾向性取舍原始数据,比如不记录真实检测数据,选择部分原始数据作为检测报告的基础。下面笔者结合相关执法案例分别论述相关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尽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在相关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中经常并列规定,但是相较于篡改数据,伪造监测数据在认定上要简单的多,主要在于取证调查。所以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讨论篡改数据的行为。
环境监测点位是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关键基础设施,用于收集、分析和报告关于水、气、土壤、生态和污染源等环境要素的数据。 这些点位构成了环境监测网络的基础,对于评估环境质量、识别环境问题、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监控环境政策的有效性至关重要。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条 环境监测网由各环境监测要素的点位(断面)组成。环境监测点位(断面)的设置、变更、运行,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环境监测点位根据污染源的产生、收集、排放点位设置,改变监测点位的位置、数量甚至是停止运行,必然影响对污染源数量、种类、浓度等的准确检测和评估,造成检测数据失真。还有一种是擅自改变监测点位的属性的行为。比如本应设置为污水检测的监测点位修改为大气检测点位,由于污水与废气中所含污染物质不一致,同样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无法准确反映污染物排放真实情况。通过违规停运、变更、增减污染源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行为是典型的篡改监测数据行为也是弄虚作假行为。
采样口是监测设备与污染源的接触点,也是监测设备发挥监测作用的必经位置。如果采样口被人为堵塞、遮挡或者不规范设置,放置采样口,则影响污染源监测的准确性。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针对不同污染源监测的采样口的设置和放置位置均有科学规范的规定。比如,该指南第6.2.1 对于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要求核实“其采样位置是否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第6.2.2 对于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施采样点位检查,对于采样点的点位要求具体明确(1)采样点位是否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2)采样点位是否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3)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采样点位是否设置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因此,对于采样口的人为干扰,或者不规范设置采样口或者对于采样口周围环境进行干扰的,均可能导致监测数据失真。严重影响对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和数量的统计监测。尤其是对于依照规定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采样口位置检查,不论是例行检查还是重点检查都是重点关注点。
案例:遂平县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2024年3月12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机动车监测监控平台对遂平县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已完成检测视频抽查发现,该公司对部分车辆开展尾气检测时,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仅十几厘米,随即将线索移交至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遂平分局。遂平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阅检测视频和检验报告,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3月8日、3月11日对豫QXXXX9、豫LXXXX9等7辆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时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cm,检测方法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但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
遂平县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9日对该公司罚款116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涉案的7辆柴油车被召回重新检测。
2023年10月19日至20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连续2日的巡航飞行检查,发现修武县某牛肉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每日下午定时在污水自动监测设施采样口活动,使用金属容器罩住采样头,将一根橘红色软管接入采样口,并向采样口注入清水,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调查。经调查,负责该公司污水处理运营的焦作斌华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杨某某,因无法保证经处理后的污水实现日均值达标排放,遂利用自动监测设施间隔2小时检测一组数据、无流量时数据无效的规律,在开始排放超标污水前向采样口注入清水,待2小时后检测清水数据的同时开始排放污水,以清水数据营造污水达标的假象;在排放污水接近2小时之际,杨某某又通过切断污水排放,使超标数据因没有流量而不被记入有效数据,通过循环反复的干扰操作,实现日均值达标排放的目的。
焦作斌华环保水务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22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 、通过逃避自动监控设施排放污染物,人为减少降低通过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数量或者污染物浓度
环境监测有两项重要目标就是检测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和排放总量控制。通过旁路排放或者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使得经过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数量减少,逃避监控,不仅是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也会导致对于污染物的统计监测数据失真。稀释污染物排放,这是一种比较简单粗暴的篡改监测数据的方式,执法实务中,主要通过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和管理有效性,防范此种行为。
2024年3月10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民权县闫口新型墙体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脱硫塔烟气采样口进气管路被人为割断,采样管线不能抽取排放口内烟气;隧道窑烟气收集通道上方被切割出一个方形裂口,裂口处有明显烟气排出,生产废气不能全部被收集处理,现场烟气四处弥漫,气味刺鼻。
民权县闫口新型墙体材料厂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破坏采样管线、偷排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5日对该公司罚款596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8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6月4日立案侦查。
2023年12月2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分析,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河南后羿制药有限公司废水出口水量明显大于进口水量,数据明显异常。执法部门立即启动联动机制,联合监控中心技术人员、质控专家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调查。经调查,2023年10月中旬起,该公司污水处理车间副主任吕某某为阻止废水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指使工人李某、孔某某等4人操作与污水处理设施连接的一条清水管道阀门,通过将清水与废水混合的方式稀释污染物浓度,降低自动监测数据。经现场采样检测,该公司清水稀释状态下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294mg/L、氨氮浓度7.70mg/L、总磷浓度0.24mg/L、总氮浓度13.4mg/L。关闭清水阀门后,化学需氧量浓度628mg/L、氨氮浓度150mg/L、总磷浓度2.42mg/L、总氮浓度292mg/L,相关数据均超出标准限值。
河南后羿制药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等5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对于需要现场采集检测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或者需要备份复核的检测,检测样品的真实性和同一性是保证检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关键。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的行为实质是伪造监测数据,因为对于真实样品根本没有进行检测仍提供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同样是弄虚作假行为。准确地讲,通过改变监测样品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一般是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实现的。此种方式虽然保持了样品的同一性,但是因为样品受到污染或者性质改变不能准确反映提取样品的污染源的性质和其他特征,同样不能反映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不利于有效治理环境污染。此种方式往往是污染源产生单位与检测机构串通,根据需要制作检测报告篡改检测数据。为保证检测样品的同一性和不受污染或者人为干扰,对于检测样品的提取,封存和转交,保管个环节,环境保护部也制定一系列强制标准和操作规程,严格规范样品检测,以保证检测结果能够反应真实的污染源的个参数特征。同时,为防范通过此方式篡改检测数据,相关检测规程要求多点提取,留存备份核查,全程监控可有效防止样品作假。以上几种篡改数据的行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没有干扰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也就是监测设备的功能是正常运转的,只是在外围样品,采样口等方面做手脚,导致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污染源的真实状况。下面一类篡改数据的行为就是比较严重且隐秘的方式,在法律评价上也是比较严重的。这类行为的特征是通过操控监测设备自身运行系统各环节达到篡改数据的目的。
五 、通过破坏监测系统外围辅助设备,导致监测系统核心功能无法运行
监测系统设备功能的正常运行不仅需要监测仪器,还需要相关配套的辅助设施的正常运转才可发挥监督和测量作用。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都是保证监测功能正常运行的必要辅助设备,当该类设备出现失灵或者毁损,监测系统的设备无法正常展开。比如电源被人为切断,空调关闭,设备温度过高等。监测设备不仅需要辅助设备,其运转往往需要符合一定的外环境条件,比如温度,湿度或者深度,角度等。人为破坏,干扰正常运转的外环境也会导致监测系统功能异常甚至停运,无法启动。这类“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也是一种典型的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的行为。污染物在没有监测的状态下排放,虽然有排污许可证但是违反了对污染源监测的行政法义务,导致排污数据无法统计也是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
案例:尉氏县再创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4年3月21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尉氏县再创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4年3月8日至11日的自动监测数据中,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浓度大幅下降,数据明显异常。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员工许某某为降低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废气自动监测数据,于2024年3月8日13时09分进入自动监测站房内,将自动监测设备后侧的玻璃套管拧下,使玻璃套管内待分析废气发生逸散,自动监测设备抽取空气进行分析检测,导致监测数据出现断崖式下降。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8日对该公司罚款63742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2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六 、通过后门秘密侵入计算机系统,修改监测系统运行程序、秘密修改存储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成立刑事犯罪还需要其他必要条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成立污染环境罪需要在主体方面符合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在排放污染源种类方面应当还有以下成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但是对于通过此种方式篡改伪造数据的可成立刑事责任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因此,此种方式已经超出了弄虚作假的行政违法范围,社会危害更大,性质更为恶劣。“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案例: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2023年3月22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线索,对重点排污单位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公司环保负责人王某某为逃避监管,于2023年2月19日将1号车间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上方的烟气进样管断开,干扰分析仪正常采集烟气,致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自动监测数据显示为零。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9日对该公司的相关设备予以查封,并于4月27日依法责令对涉案的1号车间实施停产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11日将该案移交至新密市公安局。2023年10月19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最后一类篡改数据的行为集中在对原始数据的处理方面。监测设备显示的检测数据应当如实记录,并作为检测报告等进一步评价污染源排放情况的基础。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所有污染源企事业单位或者经营者均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且联网,实现在线监督。《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只是对重点排污单位有此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也有类似规定。对于污染源产生企业或者经营者实施污染物台账制度的规定,要求对污染物情况进行如实地记录并长期保存备查。
七 、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致评价结论失真的;擅自修改数据等
不真实记录或者篡改销毁原始数据是直接违反客观真实性原则,严格讲是伪造原始数据的行为。另一种是违反客观全面性原则,故意曲解,片面选择部分原始数据作为检测报告或者评价的基础,导致检测报告无法真实反映污染源排放情况。
2024年1月,通州区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该区某重点排污单位频繁出现标记为故障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PH、总氮等超标数据,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核查,调取视频监控和维修记录比对,并没有自动监控设备运维人员在数据超标后进入站房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修。最终企业承认,为避免因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被处罚,他们会同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多次将实际超标数据虚假标记为阀门故障或者管道堵塞,这样超标的数据就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数据,就可以隐瞒废水超标排放的事实了。对于污染源超标排放的检测数据,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向环保部门传输,并应当采取措施停止排放。该企业通过虚假标记监测数据,通过“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曲解无效数据的方式达到篡改数据,逃避监管,偷排废水的目的。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哨兵”和“耳目”,是环境保护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又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环境监测数据准确与否,关系到管理决策是否科学有效,关系到监督执法是否有据可依,关系到环境科研是否数据翔实,关系到公众环境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科学、规范、客观、准确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技术支持,是验证环境管理措施优劣成败的重要依据。客观准确的环境监测数据也是保证国家财政税收的依据。为规范环境监测数据国家和地方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到地方政府条例和部门规范文件进行了全面的细致详细的规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监测能力和监测方法将会更加完善。当然,工业生产甚至日常生活都会必然形成污染物,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是存在内在矛盾的,矛盾的对抗烈度应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是当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和生产方式的必然方向。治理污染仍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环保意识,共同打造美丽中国。
作者: 张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