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联文章 | 债务人公司注销后,债权人起诉股东常见情形及相应案由和管辖选择

引言:

2014年3月1日实施的现行《公司法》,全面引入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该制度一方面符合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即自由主义原则逐渐取代管制主义原则,在该制度推行以来,市场法人主体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但是很多公司股东由于缺乏对法律的理解,在公司发生债务时,企图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面纱,通过注销公司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一、公司注销合规步骤

 公司注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公司的申请,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公司作出准许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经过注销是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方式,公司注销的常见情形:公司破产程序结束后注销登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登记、公司被撤销后办理注销登记、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关决定解散后办理注销登记等。

  (一)拟定解散方案,召开和通过公司解散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注销由公司拟定解散方案后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成立清算组并完成清算组成员备案

公司股东会作为公司决策机构,通过解散公司的方案后,应当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通常由股东组成。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决定解散之后,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工作,必须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了结公司事务、了结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和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等。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

  (三)清算组公告和申报债权

清算组负责人和成员应当按照规定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如果清算组未按照上述要求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大多数公司被恶意注销后清算组承担法律责任的常见情形之一。

  (四)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五)实施清算方案制作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六)注销税务登记和工商注销

我国公司注销程序中税务前置,税务局会核查公司完税后会出具《清税证明》,在清算组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由工商部门出具《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从此,公司注销流程完成。

 

 

二、公司恶意注销逃避债务的常见情形:

情形一:公司注销时,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 在青浦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沪 0118 民初 22707 号的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部分案件事实概况如下:

原告与上海冠鑫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鑫公司,两被告为冠鑫公司股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 12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冠鑫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xxx元。

后该公司2017年4月28日,经本案被告周波召开并主持股东会会议,以股东会决议方式决议公司解散,并于决议做出后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为周波,清算组成员袁发祥。冠鑫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6 日仅在青年报刊登注销公告,并未书面通知原告债权申报、清算过程及注销等事宜。冠鑫公司最终于 2019年8月5日经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销。

法院认为: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冠鑫公司虽组成清算组进行了清算,并出具了清算报告,但是涉案的原告债权并未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分配财产等清算程序。而在清算组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作出的注销清算报告中却称,清算组已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了所有债权人,清算结果为: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该清算报告明显存在不实。两被告未依法清算冠鑫公司,以向工商登记机关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故原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两被告对冠鑫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情形二: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 0112 民初 30252 号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部分案件事实概况如下

上海金连富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连富公司)与案外人华王公司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2009)嘉民二(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王公司支付金连富公司价款 1,080,485.12元。

因金连富公司于 2016年 12月12日经工商核准注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以及上海高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八条第二款“二)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后,其清算责任人或保结人有权以原企业对外享有的债权起诉债务人”之规定,本案原告邱龙妹作为金连富公司注销前的全资股东,即作为金连富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有权依法承继金连富公司的全部债权。

华王公司于 2006年 9月 26日成立。2018 年 12 月24日,华王公司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决定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邓以华、顾宋耀。并于 2019 年 1 月 3 日 在青年报上刊登注销公告,但未书面通知原告债权申报、清算过程及注销等事宜。2019 年 2 月 19 日,华王公司申请注销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若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 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华王公司对金连富公司所负债务已有嘉定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金连富公司也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华王公司对于金连富公司的债权是明知的。华王公司清算组成立后并未在十日内通知其已知债权人金连富公司或其唯一股东即原告, 而仅是在《青年报》上刊登公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尽通知义务。金连富公司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即股东赔偿其损失。原告作为金连富公司注销前的唯一股东,继受金连富公司的债权,有权代替金连富公司起诉,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予以支持。

情形三: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19491号清算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概况如下:

2020年4月15日,原告因与XX公司间解除工伤待遇事宜发生争议,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后xx公司不服, 上海二中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沪02民终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xxx元。

另查明,XX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22日,股东为两被告,潘胜杰持股60%,池伯青持股40%。2020年9月2日,XX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如下:一、基于公司关闭同意注销XX公司,2020年9月28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XX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登报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池伯青、潘胜杰在明知XX公司对原告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原告,甚至在诉讼中恶意隐瞒XX公司申请注销的事实,导致原告无法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明显存在过错,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等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持原告诉请。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重点讨论公司注销后股东的责任问题,而本案例中所确定的赔偿责任归属于清算组,而实务中清算组成员并非一定是公司股东,因此关于清算组成员的赔偿责任,但鉴于篇幅原因,本文不再赘述。

 

 

三、债权人起诉注销后公司股东的案由及管辖选择

在实务中,债权人起诉注销后的公司股东并非可直接适用清算责任纠纷适用侵权类纠纷的关系,而存在两种情形,该两种情形的差异决定了案由的选择和管辖问题。

情形一:债权人起诉前,债务人公司已注销

此笔者认为该类型案由应当为清算责任纠纷,因为XX公司现已注销,原告主张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系基于股东的清算责任。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116号的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定部分事实概况如下:

原告浙江锦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尚义、苏州工业园区丰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浙江锦万工贸有限公司起诉称,2015年4月10日,浙江锦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锦万公司)与上海嘉得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得丽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令上海嘉得丽公司给付浙江锦万公司货款2027737.62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6月23日,上海嘉得丽公司被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饶尚义、苏州工业园区丰城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海嘉得丽公司股东,系清算义务人,但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上海嘉得丽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应当对上海嘉得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饶尚义、苏州工业园区丰城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偿还货款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饶尚义、苏州工业园区丰城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的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杨浦区,本案亦不属于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上海嘉得丽公司住所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最高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浙江锦万公司主张对上海嘉得丽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饶尚义、苏州工业园区丰城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承担侵权责任。

因上海嘉得丽公司工商注册的登记地在上海市杨浦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地一般也在上海市杨浦区,故浙江锦万公司起诉主张饶尚义、苏州工业园区丰城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不履行清算义务的侵权行为地,可以认定为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情形二:债权人起诉后,债务人公司注销

笔者认为应当以基础合同关系案由,因为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管辖应以起诉时的法律关系为准,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不应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因素而改变管辖。

参考案例: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辖147号的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定部分事实概况如下:

原告东莞市健群精密模具压铸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健群公司)与被告山姆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山姆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三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

该案审理期间,原告健群公司发现山姆克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JOINTRADINGCO,LTD于2016年7月26日决定解散山姆克公司,并由张明温、杨秀丽、韩国锋组成清算组锋组成清算组。遂于2017年4月27日将本案被告变更为JOINTRADINGCO,LTD、张明温、杨秀丽、韩国锋。请求判令锋。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模具加工款41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东莞三院认为本案为清算责任纠纷,应由被清算的原山姆克公司住所地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宝安区法院认为,本案不属该院管辖,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广东高院指定管辖。

广东高院认为:

案原告以承揽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4日将原山姆克公司诉至东莞三院,东莞三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在诉讼过程中,山姆克公司被登记注销,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原山姆克公司的股东JOINTRADINGCO,LTD及其清算组成员张明温、杨秀丽、韩国锋。虽然要求变更后的被告承担的是清算责任,但该责任是基于原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而且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管辖应以起诉时的法律关系为准,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不应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因素而改变管辖。因此,东莞三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宝安区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同样类型的司法案例在(2020)沪0115 民初26445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中亦有类似说理,鉴于篇幅原因,本文不再赘述。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常见情形包括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三种, 而本文讨论的注销公司逃避债务属于股东过度支配和控制公司的情形之一, 随着相关法规的完善和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的支持,股东企图通过注销公司来逃避债务的路径也逐步被证明没有寻租空间。

 

本文作者:

合伙人律师 吴强

合伙人律师 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