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陈说物流法(一) | 物流立法与实践评论
发布时间:2023-03-27 / 浏览次数:2,094 次
根据《物流术语》(GB/T 18354-2021,代替GB/T 18354-2006),物流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进行实体流动的过程。我国现阶段并没有针对一体化物流活动制定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但对每一种物流功能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因此,一般认为调整上述功能的相关的规范,均属物流法的范围。除此之外,还有货运代理方面的规则。
一体化物流活动的参与人之间依靠合同整合,该合同属于非人身性质的协议,因此参与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调整。物流活动参与人主要为商事主体,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需遵守《公司法》等市场主体法、其经营需遵守市场规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税收管理法》等。
传统的物流活动包括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等,对这些活动,均有相应规则对其进行调整。如货物运输方面,由于运输方式的不同,调整不同运输方式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同。具体而言,铁路货运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相关规章、航空货运方面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规章、海上货物运输是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运条例》等调整。
从现有的国家标准和部门规章来看,国际物流经营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人在经营范围上是重合的。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将两种服务等同,货运代理与物流高度重合,而且历史较长,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很早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货代业进行管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海上货代纠纷的审理提供规则。(四)有与物流服务合同相关的推荐性国家标准
我国带有“物流”字样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主要有《物流术语》(GB/T 18354-2021)、《物流服务合同准则》(GB/T30333-2013)、《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第三方物流服务质量及测评》(GB/T24359-2021)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从2011年开始汇总物流标准,向社会发布《物流标准目录手册》。其2022年度收集了2022年6月前物流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共计1201件,多数属于推荐性标准。
(五)有相关组织的标准交易条件或示范条款
相关的标准交易条件主要有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标准交易条件、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示范条款等。国外及国际相关组织亦重视相关标准交易条件或示范条款的制定,如联运保赔协会的《物流条款》(Series 600 Logistics Conditions)、法国运输与物流企业联合会的《运输和/或物流经营人一般销售条款》(General Terms of Sale Governing Operations Performed by Transport and/or Logistics Operators)、德国货代与物流经营人协会的《物流服务提供者一般交易条款》(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Logistics-Services Providers)和《德国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The German Freight Forwarders’Standard Terms and Conditions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制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Mode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Services)等。
(六)有关于物流业发展的政策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与此相关的行业范围或者地方范围之内,以政策为导向发展物流。在全国范围内,全国人大制定的多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都涉及“物流”;国务院(或其办公厅)制定了专门针对物流发展的多份政策性文件,如《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等;在行业范围内,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委都制定了相关政策促进物流业的发展。
02、立法与实践存在的问题
物流的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关于物流的概念,理论上有很多争议,且一直争论无定论。非但如此,相关各方往往为了各自的需要及便利对物流的内涵和外延自行定义。尽管《物流术语》对物流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但其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既然物流的概念尚无定论,专门立法便是空谈。由于没有专门立法,实践中合同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的就是适用法律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物流活动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问题。上述问题给物流活动参与人的经营活动带来不确定性,增加纠纷的可能性,及解决纠纷的成本。
在物流概念出现之前,物品从一地到另一地的实体流动被人为地分成几个环节,其经营者成为不同的行业。长期以来,国家对不同行业进行不同的规制,尤其体现在市场准人、税收、产业政策等方面。另外,同一行业的经营者还会因经营是否涉外而享有不同的政策优惠,比如税率等。由于有上述差异,物流经营人在业务经营中,或因立法的不完善而受损,或利用法律或政策的漏洞,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物流服务合同典型化是解决一体化物流参与人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手段。物流服务合同的典型化可以采取以下途径:推荐性国家标准是解决立法缺失的先行先试,对已有的法国、德国等国家、香港地区、我国国际货代交易示范合同、我国国家标准《物流服务合同准则》等进行分析研究后,推出推荐性国家标准;司法解释是解决物流纠纷的现实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总结上述标准经验基础上,出台司法解释——《物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相关条款;立法是物流服务合同典型化的根本解决途径,可以通过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增加物流服务合同一节,对物流服务合同进行全面规范。当然,在物流服务典型化未完成之前,根据《民法典》等现行有效的法律签订完善的合同,对物流活动参与人而言则至关重要,可以很大程度上明确相关权利义务与责任,减少纠纷的发生。
我国政策及推荐性国家标准将物流业定义为整合的行业,其提供一体化物流服务,但不同行业的不同产业及税收政策阻碍这种整合,也影响了对物流业的规制。尽管增值税改革以及先照后证制度的实施,使得物流业的规制的复杂程度减轻,但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产业政策、税收优惠等仍是规制物流业、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