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由基金管理人或劣后级承担损失,如合同及推介材料中存在零风险、本金无忧使用等表述;
2、承诺最低收益;
3、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4、通过设置增强资金、费用返还等方式调节基金收益或亏损;
5、以自有资金认购基金份额先行承担亏损;
6、与投资人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
7、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等。
1、约定内容明确。基金管理人承诺承诺基金份额净值跌破一定水平,差额部分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补足、承诺回购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向投资人定期付息,基金到期后还本付息等义务,使得投资人不遭受损失,甚至保证投资人一定水平的盈利。2、约定不明。如:约定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某一水平后,基金启动投资标的大股东溢价回购程序,按照特定收益率溢价回购投资人的基金份额。但北京朝阳法院认为,该承诺的主体为基金管理人,但其义务仅限于启动回购程序,回购程序启动后的结果和投资标的大股东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因素有关,因此以特定收益率溢价回购并非确定的结果,该等约定不构成保本保收益约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保底条款和承诺收益条款违背了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违背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交易规则。1、从约定内容来看,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预期收益率、零风险等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避免基金管理人主张自有资金先行承担亏损或弥补投资人损失。此外应该注意对相关风险的充分披露,并对于如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依规对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人承诺书等文件进行勾选,充分向投资人解释基金合同相关条款并要求投资人签字确认。2、从约定主体来看,“违规保本保收益”并不仅局限于“基金管理人为自己的所管理的基金的投资人承诺本金及收益”,一旦有基金投资人接受了保本保收益承诺,无论承诺出具方是否与基金管理人有关联,无论该承诺的出具是否系在基金管理人的指示下作出,只要基金管理人对此知情,则均存在承担合规责任的风险。
二、未备案、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1、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2、未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的财务报告。3、未向基金业协会报送所管理私募基金有关投资运作情况。4、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存在不真实情形。5、未在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6、未向基金业协会更新基金的实缴规模和投资者数量变化情况。
7、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未尽职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基金产品募集完毕后未办理完成基金备案手续的情形。
8、正在运作中的基金产品应备案基金规模近20,000万元,已备案基金规模仅不到5,000万元,其余近15,000万元规模未及时履行基金产品备案手续。
近年来如湖南森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兴湘创富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溪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动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嘉富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均因未备案、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被当地证监局处以如出局警示函等处罚措施。
1、2020年2月9日,中基协发布《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对私募基金信息报送工作做出进一步要求,管理人应当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1)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持续履行私募基金的信息报送义务;
(2)在AMBERS系统就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以及私募基金到期日变更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
(3)按规定通过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信披备份系统”)及时备份信息。
2、管理人未及时准确报送有关信息的,不仅面临地方证监局的各项处罚,还将面临协会采取的下述自律措施:
(2)暂停新设基金备案等手续,在办结信息核查事项后,方可恢复正常;
(3)针对重点管理人同步采取线下约谈、限期全面自查整改等措施;
(4)对发现管理人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1、未按照规定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公司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2、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3、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档案材料。4、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风险防控机制。5、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有效履行投资决策相关程序;未每年召开一次合伙人会议;未对所投目标公司持续监控,投后管理不到位。6、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7、未将风险告知警示过程配套留痕相关内容纳入公司制度中,且在实际执行中未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审核。
8、管理人通过与其他公司签订委托基金管理协议,将基金实际募集、投资、管理和投资者维护工作交由其他公司从事,在开展基金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等过程中,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各地证监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是“实质监管”而非“形式监管”,不仅关注管理人是否建立起完整的适当性管理、奖金递延发放、自查、档案管理及投后管理等制度,更加关注管理人是否按照业已建立的各项内控制度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管理人义务,进行合规运作。
作者 | 杜歆、付媛雪 排版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