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基协进行处罚的前五大处罚依据
序号 | 处罚依据 | 出现次数 |
1 | 宣传推介(公开、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 26 |
2 | 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或存在重大遗漏 | 18 |
3 | 管理人协会公示信息不准确不及时 | 11 |
4 | 未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 10 |
5 | 基金备案信息错报、漏报、虚假报送 | 9 |
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处罚的主要依据
序号 | 处罚依据 | 出现次数 |
1 | 未备案、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 48 |
2 | 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 39 |
3 | 信息披露 | 34 |
4 | 保本保收益的宣传 | 27 |
5 |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的相关材料 | 19 |
6 | 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制度不完整、执行不到位 | 18 |
7 | 涉及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 | 16 |
8 | 未按监管机构要求提供检查资料 | 12 |
9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11 |
10 | 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评估 | 10 |
11 | 未托管、托管机构不合格 | 7 |
三、证监会与中基协的处罚主要手段
从处罚方式来看,近两年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监管处罚方式主要以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方式为主。而中基协主要采取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书面警示、取消会员资格、限期改正为主,原因主要是在于两个机构的性质、职能和依据的法律法规均不同。
中国证监会是作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证监会行政处罚措施在法律上有一套完整的体系,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处罚。
中基协是在证监会的监督指导和协会理事会的引领下,秉承“服务、自律、创新”,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实施处罚主要依据是主要根据作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主要处罚方式 | ||
序号 | 中基协 | 证监会 |
1 | 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3-6月) | 出具警示函 |
2 | 书面警示 | 责令改正 |
3 | 取消会员资格 | 监管谈话 |
4 | 限期改正 | 公开谴责 |
考虑到私募基金投融资需求的日益提升,并结合日趋严格的行业合规化要求,我们理解,为更好的搭建私募合规体系,不妨先从前述处罚的大数据入手,先看一看躺枪的事由,再听一听监管的分析,这可以帮助私募机构更好的理一理“募投管退”全生命周期合规要求。
我们拟以本文作为从私募基金处罚为视角看私募合规体系的第一章内容,并将对应整理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以明确监管口径中的文义视角。
四、主要处罚原因的法律释义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综上,国内的私募监管主要分为中基协的自律管理以及证监局的行政监管。前者是根据行业组织规章以及协会内部共同约定的方式对会员机构进行一定程度的惩处,其依据是法律、行业管理、内部规则等。而后者作为行政监管依据则是明确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针对明显的违法行为。但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中规定了由中基协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全体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的备案均由中基协负责,因此中基协的自律监管对违法违规的基金管理人具有很强的威慑力。
本文就目前私募基金合规管理的过程中常见的被处罚的原因进行了初步总结,如未备案、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本保收益的宣传、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的相关材料、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制度不完整、执行不到位、涉及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未按监管机构要求提供检查资料、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评估、未托管、托管机构不合格等,我们后续将就上述问题进行更详细的论证,进一步分析当前私募基金行业的严监管态势。
作者 | 杜歆律师、付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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