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四部委有关遏制天价月饼的公告

6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以下简称“遏制天价月饼公告”,该公告对于月饼产品的价格、包装、搭售或混合销售商品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事实上,这并不是有关部门首次对月饼的生产经营提出规范要求。例如早在2005年,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商务部就发布了《关于月饼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要求经营者对月饼明码标价,合理包装,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不得将月饼同其它产品混合包装、销售;2007年,商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月饼市场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立即组织一次月饼市场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过度包装、搭售等情况”;2008年,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商务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月饼包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通知》,要求月饼生产和流通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不生产、不采购、不销售过度包装月饼,不搭售其它商品,杜绝过度包装月饼进入流通环节。时隔多年,遏制天价月饼公告再次强调了对月饼的监管,并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
1. 公告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告”属于行政机关的公文,“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在国家发改委的网站上的“政策”栏目下,“规范性文件”与“公告”分属两个独立的子栏目。因此遏制天价月饼公告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2. 单价超过500元盒装月饼似为“天价月饼”
遏制天价月饼公告指出,“月饼价格由市场形成”,但同时,该公告似乎将超过(人民币)500元的盒装月饼定义为“天价月饼”并作为重点监管的对象。
 
3. 禁止搭售和混合销售

 

  
遏制天价月饼公告明确要求经营者销售盒装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不得以礼盒等形式将月饼同其它产品混合销售。该公告本身并未明确,禁止搭售和混合销售的情况是否适用于所有的盒装月饼或仅适用于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因此市场上部分经营者认为,从该公告的行文出发,仅限制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似乎更为妥帖,但这是对政策的误读。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实施,该法首次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过度包装是指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要求的包装。随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8月10日更新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这一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所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2022年5月24日,总局再次颁布GB23350-2021的《1号修改单》,专门针对月饼和粽子给出了更加严格的包装要求:
1
原GB23350-2021项下,只有粮食及其加工品包装层数限定为最多三层,其他商品可以到四层,1号修改单明确将月饼和粽子的包装也限定最多三层;
2
原GB23350-2021项下,所有商品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得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1号修改单明确将销售价格100元以上的月饼和粽子的该项要求提高到15%;
3
1号修改单新增原GB23350-2021没有的规定“月饼和粽子的包装不应使用贵金属和红木材料”;
4
1号修改单新增原GB23350-2021没有的规定“月饼不应与其他产品混装,粽子不应与超过其价格的产品混装”;
5
原GB23350-2021项下,所有糕点的必要空间系数k值均为12,1号修改单明确将糕点细分为了月饼、粽子和其他糕点,必要空间系数k值相应细化为7、5、12,即月饼和粽子包装的许可空间被大幅度降低。所以,虽然遏制天价月饼公告本身并非规范性文件,但该公告中提出的各项月饼包装要求都是具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强制性要求,适用于所有月饼。
  
1号修改单的施行日期是2022年8月15日。我们尤其注意到,GB23350-2021本身的施行日期是2023年9月1日(即:尚未施行),像这种标准本身尚未施行的情况下抢先施行标准修改单的做法是极其罕见的,这展现出监管部门本次打击月饼过度包装的决心、力度和紧迫态势。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告中没有提及的一则信息是,1号修改单实际上给经营者保留了一些缓冲的余地,它规定“实施日期前生产的月饼和粽子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违反以上规定的月饼,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
根据《标准化法》第25条的规定,禁止销售(即:下架);
2
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对于生产者,责令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于销售者,责令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3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5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禁止搭售是否适用于所有盒装月饼?现行法律并未一刀切禁止“搭售”,售价低廉的平价月饼和其他商品的合法搭售与“遏制天价月饼”的目的并无关联。举例而言,如果一盒月饼卖50元,同时一个中秋节兔子玩偶卖50元,两个产品均可单独售卖,但“搭售”时享受优惠价90元,这种情况下搭售是否也同样不允许? 
4. 月饼券是否属于单用途预付卡?
月饼券是否属于单用途预付卡在十几年前曾有过一些讨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判例认为,如果消费者在知悉礼盒价格、内容的情况下,所购买的是商家出售的礼盒产品,礼券仅是消费者从商家处提取礼盒的提货凭证,因此不能认定礼券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详见(2019)冀0102民初6648号判决书)。此外,根据《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如月饼券、大闸蟹券、粽子券、特定疗程卡等,不属于单用途预付卡。 而根据遏制天价月饼公告,经营者发行月饼券、月饼卡等提货卡券的,应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这看起来与目前的一些实践和做法是相悖的。尽管如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单位商务部也是遏制天价月饼公告的共同发布单位,这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商务部监管态度的明确,当然这一条在实践中是否严格执行及如何执行仍然有待观察。实际上,如果监管部门确定将月饼券纳入预付卡管理,则必然产生的监管效果是,月饼券的发行使用规范需要向商务部门备案、资金需要纳入存管体系、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的月饼券需要实名购买以及5万元以上禁止现金购买、企业必须提供官方的退券服务(否则如果像之前作为特定商品提领凭证,则已经售出的商品企业没有必须退货的法定义务),若这些监管措施最终施行,将一定程度遏制利用月饼券实施腐败的行为。 
结语
 
由于遏制天价月饼公告发布的时间较晚,实际上目前很多酒店和餐饮企业均已完成今年月饼产品的设计创意和合同签署。企业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成本来消化遏制天价月饼公告所带来的影响,比如更改创意、变更或终止合同,甚至赔偿对方部分损失或引发诉讼争议等,这也可能进一步加大酒店和餐饮企业在今年的营收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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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沈建人律师、钟佳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