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草案系列解读(四)公司设立、退出制度的完善 | 常法中心(第40期)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

        我们将实质新增和修改内容划分为五大方面,分别是:1)公司资本制度变革;2)股权交易规则;3)公司治理制度优化;4)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完善;5)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并从以上五个方面对修订草案进行详细分析和解读,希望能让读者对《修订草案》有更全面和深入的了解,把握《公司法》第六次重要修订的背景和精髓。系列解读(一)、(二)、(三)已对公司资本制度变革、股权交易规则的完善、公司治理的制度优化进行解析,本文将对公司设立退出制度的完善进行详细解读。

 


一、新设公司登记章节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与之呼应,立法者希望进一步完善公司登记制度,简便公司设立和退出。一方面,《修订草案》新设第二章“公司登记”章节,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同时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另一方面,《修订草案》第二章充分利用了信息化建设成果,明确了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电子通讯方式;明确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减资、解散、清算、注销等重大事项,应当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修订草案》首次明确了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的法律效力,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章程等信息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这有助于公司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降低公司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对保护市场交易主体权益、维护整个市场交易安全有重要作用。

 

二、完善公司清算制度

 

 

        《修订草案》完善了公司清算制度,规定清算组由董事组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强化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强化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规定清算组成员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草案》还增加规定,经全体股东对债务履行作出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简易注销制度为公司退出市场提供了快速通道,是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但实践中股东对公司债务情况作出虚假承诺的情况时有发生,全体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何种责任,目前争议较大。《修订草案》第235条将简易注销制度上升为法律,对股东责任作出明确规定,非常及时且重要。

 

三、放宽一人公司设立限制

 

 

        本次公司法修订,放宽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公司法》第58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放宽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限制。同时《修订草案》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份公司发起人由2-200人调整为1-200人。

 

四、明确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后果

 

 

        《修订草案》第75条吸收了现行《公司法》第22条第4款《民法典》第85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6条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这一修改非常重要。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变更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综上,《修订草案》从实践出发,在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基础上,不断深入积极探索,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与改革和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作者:张宇唐娜  |  校对:古锐 |   排版:华杰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