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
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16年9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起草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结合新法新规,多方征询专家学者意见,反复研究完善。2022年3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培育(第二章)、加强网络信息内容规范(第三章)、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第四章)、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第五章)、相关方违反该条例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一、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培育——明确各方在未成年人关于网络素养培育上的责任和义务
《征求意见稿》在第二章明确规定一、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培育——明确各方在未成年人关于网络素养培育上的责任和义务
了各方在未成年人关于网络素养培育上的责任和义务。其中:
(一)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三)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以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并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主动学习网络知识,提高自身网络素养,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六)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等功能;
(七)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需要,明确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要求,并对智能终端产品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八)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在产品销售前应当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的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
(九)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在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提供青少年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通过公众评议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二、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一“鼓励”、四“要求”、七“禁止”
(一)一“鼓励”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第二十一条)。
(二)四“要求”
(1)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第二十四条);
(2)要求国家网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基础上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第二十五条);
(3)要求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第二十九条);
(4)要求新闻媒体客观、审慎和适度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第三十一条)。
(三)七“禁止”
(1)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第二十二条);
(2)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第二十二条);
(3)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第二十三条);
(4)禁止诱骗、强迫未成年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暴露其个人隐私的文字、图片、音视频,不得诱骗、强迫未成年人观看淫秽色情网络信息(第二十三条);
(5)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或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等展示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第二十六条);
(6)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行为,保障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通知权利(第二十七条);
(7)禁止利用网络组织、胁迫、引诱、教唆、欺骗和帮助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八条)。
三、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对未成年的个人信息施行“强保护”
为解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保护不充分等问题,《征求意见稿》对未成年的个人信息施行“强保护”。主要的保护方式有:
(一)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后才向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此外,禁止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对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网络直播的,平台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同意。(第三十三条);
(二)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知情同意、告知规则、提供规则、处理未满14周岁需监护人同意原则、重新取得同意规则(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三)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敏感个人信息需遵守充分必要规则,并在事前应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且取得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单独同意(第三十七条)。
(四)禁止个人信息处理者原则上向他人提供其处理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确有必要向他人提供的,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依法向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单独同意(第三十八条)。
因此,建议相关网络运营者在委托第三方、与第三方共享未成年个人信息前,率先完成以下三项工作:
3.通过与第三方协议明确双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及义务。
(五)明确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监护职责,指导未成年人行使其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第三十九条)。
(六)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配合义务、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求、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访问权限限制和个人信息合规审计要求以及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享有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查阅、复制、转移、更正、补充或者删除权利(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因此,建议相关网络运营者在投诉举报链接中增设“监护人通知更改”及“监护人通知删除”渠道,以用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通知和上传相关身份证明。网络运营者在收到监护人通知,并对其身份进行核实确认后,应及时对指定信息进行更改、删除。
(七)强化对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第四十三条)。
四、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监护人、学校、平台等相关部门多管齐下
针对一些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参与“饭圈”乱象等网络沉迷现象,常规防沉迷系统解决方案中存在两大问题:一是防得住PC端,防不住移动端;二是未成年人、监护人、学校三者相对独立,相互难以形成有效协调,甚至责任不明确。但在本《征求意见稿》第5章中,将未成年人、监护人、学校、网络平台联系在一起,实现多管齐下,共同帮助引导未成年人使用网络。
(一)国家及相关部门
(1)国家严禁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第四十六条)。
(2)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3)国家新闻出版、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4)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段、时长、消费上限等管理规定。
(5)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托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所致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基础研究和筛查评估、诊断、预防、干预等应用研究。
(二)学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三)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监督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以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况、行为习惯,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四)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即“平台”)
(1)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
(2)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青少年模式,并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3)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4)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如: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
(5)应当要求未成年人用户实名认证,未实名认证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已经为其提供服务的,应当立即终止服务、注销账号。
(6)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
(7)应当落实适龄提示标准规范,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明确游戏产品所适合的未成年人用户年龄阶段,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位置显著提示。
五、法律责任——最高可处罚5000万元或上一年度营业额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本《征求意见稿》第6章规定了各方的法律责任,其中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惩罚力度极大。
本《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明确指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网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
本《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五条又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结语
从2016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第一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隔5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又经过反复研究完善再次向公众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可以看出,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将逐步趋严趋密。各网络运营者需对该《征求意见稿》的立法进程予以必要的关注,分析日常运营中可能涉及到未成年人网络活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场景及频率,根据自身情况与相关规定适时进行合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