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租赁房屋征收补偿轻知识连载三: 浅谈户籍因素对同住人身份认定的影响

        对征收动迁稍有了解的朋友应该知道,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其中第一条就是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但还有两种特殊情况,也就是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内,依然也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的规定,第一种,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第二种,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简单来说,就是虽然户籍不在册,但与房屋内的承租人或同住人有夫妻关系,因此在系争房屋内居住满五年的,还有就是原本户籍在册,但因历史政策等因素而将户籍迁出的,该类人员对房屋本身就具有居住的权益,非因自身原因户籍迁出,依然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

        司法实践中,关于证明户籍是否在被征收房屋内,一般可以通过户口簿或者委托律师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摘抄户籍信息。看似要证明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内十分简单,那为何还要特地拿出来说呢?因为户籍的迁入、迁出的信息对于认定同住人身份其实十分重要。法院一般倾向性认为,户籍最后一次迁入被征收房屋内,相对人是否有实际居住过,若有居住满1年,又他处无房,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而户籍自出生报在被征收房屋内,直至房屋被征收都未迁出过,法院也会倾向于认定,相对人在该房屋内有实际居住过。总结来说,就是户籍的迁入及迁出情况能够一定程度上间接推断出,相对人是否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过,何时居住过。当然,能否最终被认定为同住人,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另外,户籍迁入和迁出都有涉及迁入迁出的房屋地址,也能够通过该地址获取线索,确认相对人是否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况。

        涉及公房征收类的案件,并不仅仅局限于同住人认定的三个条件。实践中,也有户籍不在册,与被征收房屋同住人并非配偶,最终依然被认定为同住人的特殊情况。因此,征收类的案件需要根据每个案件,每个家庭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分析。下一期,笔者也将继续讲讲司法实践中同住人身份最难认定的条件:“居住满一年上”。对房屋征收相关知识感兴趣的朋友,也请继续关注笔者的房屋征收补偿轻知识连载系列。

 

本文作者:  朱峰    律师